坏人变老了!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损失高达1.6万,车主坚持诉讼
陈先生是湖北人,24岁,目前在上海工作。有一辆摩托车,周末偶有骑行,平时停放在小区内。摩托车型号为KTM-rc390,落地价格约6万元,重量一百多公斤,不用大力很难碰倒。今年6月25日当天,陈先生刚搬到该小区,发现摩托车被人损坏。通过监控录像发现,一位老人故意将车推倒。附近居民表示是住在1楼的老人所为。
推倒摩托车的老婆婆是上海本地人,居住在拆迁补偿的房屋。她有个儿子。陈先生在发现老人推到摩托车之后,很生气,选择了报警。但警察希望我能够走保险,陈先生当即表示不接受。
6月27日,陈先生在民警的陪同下来到老人家中,老人承认是自己推倒的摩托车,但态度非常恶劣,直接骂:滚。
据陈先生介绍,报警后的5个月内,当事老人的监护人从未联系陈先生,陈先生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道歉。所以陈先生表示,假如对方态度诚恳,真诚道歉,也许会接受协商调解。可面对这么恶劣的态度,必须坚定地提出诉讼。
陈先生提起诉讼后,多次被驳回,9月初在法院成功立案。而那位老人做了精神鉴定,鉴定机构结果显示,“老人有精神疾病,行为能力受限,但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她的儿子为刑事责任人。”
报警之后,陈先生对摩托车进行了损失鉴定,结果为损失16000多元。
该事件经网络发酵后,陈先生受到舆论压力,如今已搬离该小区。但他认为,老人应当对其行为负责。
(来源:Vista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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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不是无理,更不是违法的遮羞布。笔者认为,陈先生坚持追责的做法,不但体现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同时也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尊重,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相反,那些劝陈先生放弃追责的人,看似大度、宽容的背后,要么是因为作为局外人,自身利益没有受损,所以“站着说话不腰疼”,要么就是缺乏权利意识,同时也缺乏法治意识,并不值得称道。
本案在警方介入以后,把老人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并且以此罪名进行立案。随后警方也查明,这名肇事老人,实际上之前已经有过多次类似行为,包括推倒别人的电动自行车,拿东西砸坏别人的汽车等等。
对于有精神疾患的老人,无论在法律还是道德上,当然应该给予一定的宽容,可是宽容不代表无底线纵容。如果患有精神疾患就可以肆意作为而一点责任不用承担,那不成了人人避之不及的“定时炸弹”?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对照这位老人来看,多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包括用砖头砸人汽车这样恶劣的行为,再加上推倒摩托车之后,作为监护人的老人儿子面都不露,很难让人相信其尽到了监护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再谈宽容就等于纵容了,受害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只有走依法维权这一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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