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更新!江苏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要求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与保护而设定的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江苏省跨江滨海,河湖众多,水网密布,素有“水乡江苏”之称。长江是江苏省最大的河流,呈东西向横穿江苏省,将江苏省分割为南北两部分。江苏虽然是水乡,但江苏的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在时间上,有的年份多、有的年份少,如2019年淮北的大旱。在空间上,江苏苏南降水多,苏北降水少。而且,江苏虽然是水乡,但本地水资源量不足,人均拥有量432立方米,仅为全国水平1/4。
近年来,江苏省政府下发了《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
取水许可制度
《江苏省水资源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取水许可审批
取水许可证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申 报 材 料
1、申请人要求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正式文件;
2、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3、取水用途或建设项目的说明及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及批准文件);
4、经审查通过和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5、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批准文件或组织的专家审查意见;
6、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它文件。
7、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8、改扩建项目需提交已建项目取用水监督管理情况,包括计量设施安装、用水计划考核、规费缴纳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水资源费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电厂)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超计划取水5%以上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
超计划取水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
超计划取水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
超计划取水30%以上的部分加收5倍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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