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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在职工作证明书怎么写比较合适

日期:2021-03-01 浏览:
  一般来说能够体现职工在一家公司任职的最直观的表现方式就是劳动合同的签订,但是有些情况下劳动合同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能体现是否还在职。那么大家知道事业单位职工在职工作证明书怎么写吗?接下来天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一、事业单位职工在职工作证明书怎么写
  兹有我单位____(姓名)_________(护照号码)申请前往泰国旅行。____为我单位____(职务),____(年/月)进入我单位,为单位服务____年,年收入____元。我单位同意____(申请人)于____(月/日)至____(月/日)期间休假,在泰国期间一切费用(包括机票、住宿、医疗保险及其他费用)将由其本人承担。___(申请人姓名)在旅行结束后,将按时回国,继续为我公司服务。
  领导签名:
  单位名称(并盖公章):
  单位电话:
  二、员工在职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案情介绍:
  2010年,余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余某担任销售经理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企业员工保密协议约定。2013年2月28日,劳动关系到期终止,余某离职。然而A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发现,经营同类业务的B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而余某正是其股东之一。2016年6月28日,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请求事项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有企业员工保密协议,协议中对余某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有明确的约定,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A公司在向余某支付每月工资中包括有保密费,因此余某提出无竞业限制补偿则违约金约定无效的主张,不予采纳。余某提出其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的辩解,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作为用人单位而言,销售岗位至关重要,关乎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经营利益,余某作为A公司的销售经理,享受高薪待遇,掌握A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因此余某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余某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也约定了余某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的保密期间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则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在职工作证明书怎么写”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小编提醒大家,在职工作证明书才能体现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并未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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