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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存在的陷阱及如何避免和处理转账凭证

日期:2021-09-15 浏览: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但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防范意识。没有预料到借条背后隐藏的诸多“玄机”,往往令人防不胜防。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对借条存在争议的情形,在借条中的名字书写会存在哪些陷阱,又应该如何救济呢。天下网小编将主要围绕以上两点进行阐述。欢迎阅读!
  缺陷: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出现同音字、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日常习惯称谓、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读音一致的方言
  救济途径:
  降低门槛,法官全面、细致的审查案情
  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出借人可以实际履行的凭证来证明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
  (一)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出现同音字
  中国的汉字博大精深,每个字都有其独特的含义,同一个字不同的音有不同的意义,同一个音不同的字之间也差别甚大。在借条中,出现同音字也特别的常见。常见的有“小”和“晓”、“兵”和“斌”、“杨”和“扬”等等,因为名字中的同音字导致民间借贷案无法顺利进行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种情形:张某向陈某借款30000元后消失,陈某遂起诉张某。起诉状送达时发现张某的名字不符,随后发现此人意向多人借款,均署名“张X斌”,实际上其身份姓名为“张X兵”。
  第二种情形:李某向朋友谢*文借款5000元.署名时李某存心将“谢*文”写为“谢井文”。还款期到后方前去索债可李某以从未向方借款为由拒还,谢*文持借条将其告上法院。
  (二)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日常习惯称谓
  亲戚、朋友间的拆借是我们常见的民间借贷类型。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密切,或是亲戚关系,或是朋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小名、外号、绰号等)写入借条。有的借条中有姓无名或者有名无姓,以为朋友圈子里大家都知道这个称呼就是此人,在书写借条时也没有很在意,但在法律上是无法明显区分的。因为姓名是一人区别于其他人的重要标志,姓名具有完整性,在书写借条时,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都容易导致时间一长,因对方赖账而发生纠纷。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往往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使出借人花更多时间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纠纷。
  (三)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读音一致的方言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广人多,几乎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方言。在笔者所处的基层法院,是属于客家语言,很多音都不加区分,特别是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黄”和“王”,在客家语言中都读“王”。在民间借贷中,也有出现过这类案例,出借人为黄某,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将“黄某”写为了“王某”,出借人当时也没有注意,在借款人迟迟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持着这张借条将借款人诉至人民法院,由此引发了黄某是否是借贷当事人的争议。相比之前的两种名字错误,这种方言差异引发的名字错误,其举证和法律认定更加复杂。
  以上几类案件审理较为麻烦,原告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若无法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对方又否认借款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审理时将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证据不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借条中名字错误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降低门槛,法官全面、细致的审查案情
  1、立案时降低门槛,实行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款:“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当事人持着名字书写错误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给予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的机会,并阐明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让当事人对诉讼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2、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利用经验法则,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在此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提出的运用日常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经验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所形成的一种理性认识,是不证自明的。即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中出现名字书写错误,如方言读音和借条读音不一致时,原告只持有一张借条,又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可以结合证据,利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认定客观事实,以更好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样,就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的合法利益才不会受损,我们的法律环境也会更加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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